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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损失补偿的特点与分类

09-15 13:59:42  浏览次数:387次  栏目: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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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发生风险时,风险责任承担集中表现为风险损失的补偿。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发生风险损失时,资本家要以自己的资产来抵偿。风险损失补偿的能力大小,取决于资本家占有资产的规模和数量。风险损失补偿的最大极限,是企业破产。所以,这种风险损失的补偿,可以称为资产补偿型。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企业不是资产所有者,企业遭受风险损失时,不能以资产来抵偿,而只能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来补偿。风险损失补偿的能力大小,取决于企业自有资金的规模和数量。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他们不是企业的投资者,承担风险损失补偿责任时,也不可能用资产来抵偿。因此,在社会主义企业中,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承担风险损失责任时,一般来说不可能用自己的资产来抵偿,而只能是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通过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用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来补偿。这种风险损失补偿,可以称为收入补偿型。

  目前在一些企业中,采用动员职工向企业投资,使职工个人成为企业的投资者,以此让职工个人来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实践证明,用动员职工个人向企业投资的办法来承担风险责任,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企业动员职工个人向企业投资,其动机主要有两个:一是动员职工集资,以补充企业资金不足;二是让职工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动员职工向企业投资,对于解决企业资金不足,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动员职工向企业投资一般都要付给较高的利息,甚至除付给较高的利息之外,还要参与企业分红。这实际上并不是向企业投资,而是向企业放债。不论企业遭受多大风险,职工个人向企业的投资不会受到任何损失根本起不到对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作用,甚至还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风险损失的补偿还有多种分类方式。

  1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

  直接补偿是指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的责任主体为对应风险损失提供的补偿。直接风险责任是指风险责任主体通过自身的风险行为和风险决策与企业风险博斗,或直接获得风险收益,或直接蒙受风险损失,这种风险责任称直接风险责任。它有三个特点,一是责任者有风险行为和风险决策的自主权,二是责任者与风险收益和损失直接相关,三是责任者通常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不同时满足上述前两个特点的称间接风险责任。直接风险责任主体可望获巨额风险收益,也可能蒙受巨大风险损失,因而它对企业成员来说是最敏感的风险责任。直接风险责任有多种表现形式,对应地也有多种风险损失直接补偿方式。企业对自身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部门对其责任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者对其工作失误造成企业风险损失的补偿等,均属于这种直接补偿方式。

  间接风险责任主体对企业风险损失的补偿称间接补偿。它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是非决策者间接补偿企业风险损失。引发企业风险损失的主要有两种因素,一是企业风险决策行为,二是企业面临的客观条件。其中决策行为是唯一能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因素,因而决策者承担的风险责任是直接的,而企业的一般职工为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是间接的。企业内部单位因企业高层次决策或其它单位的决策而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是间接的。因此,企业一般职工或某些单位为非因自身决策失误造成的企业风险损失的补偿,就属于间接补偿。其二,非风险事件策动者间接补偿企业风险损失。风险事件是导致企业风险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一般地说,风险事件是企业无法控制的,但对全社会来说,风险事件实际上可分为可控与不可控两类。不可控事件属于人类不可抗拒因素,其对应的风险损失应由社会整体按适当比例分担,而对于可控因素的相关风险损失,则应以风险事件策动者为主来补偿,这是由公平性准则决定的。但事实上这种理想情况很难实现,在很多情况下,企业都不得不间接补偿这类风险损失。其三,非直接获益者间接补偿企业风险损失。依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能间接获得企业风险收益的个人或集体,也应该间接承担补偿相应风险损失的责任。

  2普通性补偿与惩罚式补偿

  普通性补偿是在企业蒙受风险损失时,相关的风险责任主体按常规形式补偿相应的风险损失。如企业采用多种形式补偿自身蒙受的风险损失,社会保险部门按常规合理补偿企业的风险损失,国家依据有关政策补偿企业的风险损失等,均属于普通性补偿。这种补偿久而久之已形成社会惯例,人们通常不约而同地按既定模式相互补偿,已成为企业风险损失补偿的主渠道。目前,国家对这类补偿形式已给予足够的重视,开始对其中某些形式实行立法保护,但其中的另一部分尚未纳入法制轨道,因而时常出现企业风险损失补偿纠纷。对此,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

  惩罚式补偿是指在企业蒙受风险损失时,对风险损失责任者实行某种制裁,以补偿企业风险损失的补偿形式。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在责任者金额补偿风险损失的基础上,还要对责任者进行制裁,包括法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由于这种惩罚式补偿条件过于苛刻,因而主要适应于某些极端情况,包括责任事故,或风险责任主体可望获得巨额风险收益等。其二是以惩罚为主,补偿为辅。在企业蒙受风险损失很大,责任者根本无力补偿时,为使相关责任者引以为戒,有必要对损失责任者实施必要的制裁,包括道义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直至绳之以法。这种制裁主要是对风险损失责任者施行某种惩罚,迫使其努力工作,而对企业风险损失的补偿则只是象征性的。目前,我国某些企业实行的风险承包即属于此种情况。

  还有多种企业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这里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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