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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财务风险的规避技巧(二)

09-15 13:59:55  浏览次数:638次  栏目: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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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评估及组合防范

  投资的目的在于取得投资收益,其反面即为风险,收益的希望越大,风险的遭遇越大。所以,投资者不但应从收益方面着想,更应从风险方面防护。风险只是一个抽象的名词,无法设定标准,更无法以单位来计量。何时何地何种形式突然发生,均属叵测。一旦发生,会使投资者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而倒闭。

  总起来说,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包括两大类:第一大类为经济和经营方面的风险,有四方面内容:

  (1)利率及汇率方面的风险;

  (2)通货膨胀的风险;

  (3)证券价值的风险;

  (4)经营管理及其他风险。

  第二大类为上层建筑或政治变动的风险,也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政府变更或改组的风险;

  (2)政策变动的风险;

  (3)战争因素的风险;

  (4)法律事务的风险。

  (一)上层建筑或政治变动风险

  在政治不稳定的国家或地区,上层建筑或政治风险会使投资者可能遭到严重的经济损失,上层建筑或者政治风险有以下一些情况属于此类风险:

  1国家政治变动风险

  投资者最敏感的是投资东道国的政局是否稳定。鉴别政局稳定的标准是看这样几个方面的:

  (1)政府班子人员的变动状况,有否动荡的可能,如政府内的派别、不同集团之间的争执有否引起局势的变动。

  (2)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要求。

  (3)国内宗教派别的情况。

  (4)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国工会在国内起的作用。

  衡量政治状况,一般应把国家的社会性质加以区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基本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条文,政府首脑变更后的风险并不突出;而某些第三世界的国家,往往带有比较强烈的封建色彩或多少留有封建残余,政治的变更会比较强烈地影响国内经济活动,对于国际投资的影响就更明显。

  比较各国的政治风险状况,可以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汇集在一起;各自给予一定的权数进行比较,这样,就能分辨出不同国家的风险大小。目前编制《国家风险等级表》并在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有两种,即:《欧洲货币国家风险评级表》和《机构投资者国家风险评级表》。这二种表,中国均列第22位,分值分别是78.00和68.1(1986年的评级数)。

  2政策变动的风险

  投资必须要遵循投资所在国的各项经济政策。几乎每个投资者在投入资本以前都要仔细研究投资国的政策条例和政策意图。在没有搞清这些意图和政策之前,投资者不可轻易行事,东道国维护政策的延续一贯性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东道国随心所欲地变更自己的政策,就很难达到利用外资的目的。对于投资者而言,东道国政策变化意味着需要重新考虑投资计划,而政策变化过频或过大,必然影响外来资本的进入,甚至驱使原有资本外撤。因此,东道国政策变化的风险使投资者变得十分小心。投资者往往最关心东道国的政策有:土地、税收、市场及有关货币的政策。

  3战争和内乱风险

  由于战争或不流血的政变,或是残酷的内乱造成政权更迭等,可能使投资项目终止或建设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有时内乱不一定造成政权更迭,但由于战争或骚乱使工程现场不得不中止施工,因而工期被迫拖延而使投资额增大,或被迫支付许多额外开支。例如,伊郎在1979年至1980年推翻前政权的政变期间,仅外国的建筑师、咨询工程公司和承包商的总损失超过30亿美元,而国内外投资者所遭受的打击更为惨重。

  4法律事务方面的风险

  各国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或鼓励本国投资,都十分重视完善本国的法律事务。从目前来看,各国对投资、贸易和金融方面,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事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审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看东道国的法律环境。即使认真审查也很难避免会碰到法律章程无法涉及的法律盲点,如官员的违法行为,涉及违反第三国的法律等等,都要十分重视。

  投资风险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我们不能仅把风险视为偶然的,更应探讨和认识它的必然性。投资风险的必然性是指其发生、发展和消失是有规律的。我们应努力探索和认识投资风险的规律,并减少其风险损失,尤其是对外投资中,应全面分析投资地的政治、经济、政策、地理环境、技术标准等等复杂因素。只有分析投资风险,才有可能分散和减轻投资风险。

  假如我们把投资者的所有投资比作一篮子鸡蛋,如果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然后好好地看护,就像教投资者孤注一掷,这会冒很大的风险。固然,守护每一个容易破碎的鸡蛋,不如守护住整个篮子,但如果篮子损坏,满篮的鸡蛋就会破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最妥当的方法,就是判断和分析投资后分散之。例如,美国的股票投资者,往往将自己的资本投入多家股票,多者达300~400种股票,目的就在于分散风险。分散的方法很多,但必须按以下几项原则分散:

  (1)企业单位的分散

  投资者如果集中全部资本投入某一企业,全部资本都用来购买这一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可谓弊多利少,因为,任何企业均有其旺盛或清淡时期,一直保持旺盛而无清淡期的企业几乎是没有的,万一某企业在经济上或经营上发生事故,就有可能全部亏损,危险甚大。所以,精明的投资者应将资金分散于数个企业,这样,资本才较为安全,才是聪明之举。例如,美国的塞顿汽车公司有一时期投资兴盛,因为该公司握有专利权,汽车式样风行一时,垄断利润极大,但后来美国最高法院忽然停止其专利权,其利润急剧下降,投资者遭到沉重打击,损失不少。

  (2)企业类别的分散

  许多投资者因精于某种行业,往往集中投资于某行业,如木材业、纺织业、电子业、钢铁业等等。由于各个行业在其商业周转过程中兴衰不同,一旦某行业萧条,就会遭到损失。所以,投资者可将其投资资本分散于各类企业,以减少风险损失。

  (3)地区的分散

  地区分散有两种方式:

  ①国内国外分散

  各国的政治经济,繁荣和衰退并不一致,各国证券的价格常有波动。即使是国内,各地差异也较大,如我国某地遭旱灾,而另一地则可能大丰收。如此变化大的经济情况,世界各地都时常发生。所以投资者如把资金投放于不同地区和国家,可以避免同趋跌落的危险。

  ②农工商业分散

  投资者如投资于某种行业,则此行业的兴衰必定影响其投资收益。而投资者如把投资投入不同行业,如农业地区、工商业地区,此地萧条,彼处繁荣,可以调节损益。

  (4)时间的分散

  投资风险的时间分散主要体现在债券和股票的投资上。

  ①债券的时间分散

  债券的经济价值,大都于到期等于其票面价值。距离到期日越远,市价的票面价越低。如果债券的偿付期延长,或市场利率的变动(市场利率高,则债券价值下降,反之则上升)均会影响债券价格的涨跌。所以,对于投资的到期日,应予分散,以避免某一时期内一切投资的债券价格大幅度波动。

  ②股票的时间分散

  股票的分红付息日期基本固定,多为半年一次。投资者如能注意每种股票分派股息的日期,以分散其资金,则于一年中将随时有可靠的股息、红利可得。

  风险分散的原理,基于一种平均律。分散投资可将平均风险大大减少。莎士比亚在其《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安东尼奥有一段说白值得借鉴:

  感谢我的命运:

  我所经营的买卖,

  从不寄托于一艘船上,

  也不系于一处的成败;

  我的全部财产,

  更不因目前的盈亏,

  而受到严重的影响。

  国外有许多老的投资公司,都常运用分散风险的方法来做证券投资,所藏证券常由几百种到上千种,这种办法能收到比较安全的实效。

  除了对投资进行组合以防范风险外,还可利用投资保障。

  投资的保障,有事前事后之分,其中事前保障为最佳。各种保障的方式出之于政府及社会团体者居多。

  (二)政府对投资者的保障

  这种保障主要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投资者的投资予以保障。外国主要通过法令条款给予保障,如美国自1933年至1940年共颁布了八种有关保障投资的法令,以限制和禁止证券发行者的欺骗行为发生。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投资法律,随着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外商来华投资,随之而必备的是政府对外资企业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障。

  (三)社会团体对投资者的保障

  国外的工商团体的同业公会常负责禁止会员的欺诈行为,例如发行新股或募集公司债倘有欺骗行为,同业公会可开除其会籍。凡于工商较发达的国家,多奖励同业公会或类似性质的职工工会组织,以相互约束,而减少投资领域的欺诈。

  (四)咨询对投资者的指导

  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应向投资者可咨询的机构或请一投资顾问进行咨询,这属于事前保障。

  (五)保险对投资者的保障

  美国、德国及日本等国家为了鼓励本国投资者向海外投资,有些保险公司开始承担海外投资损失保险,这是一种新的投资保障。在海外投资中,保险是投资者转移风险和减轻风险损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尤其是一些大型投资工程,有些灾害或重大事故会给投资者带来灾难性的、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但通过保险,投资者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或部分经济补偿,这就能使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的风险事业时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有经验的海外投资者尽可能进行各类保险,以保护本身利益。

  1美国对投资者的保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开始于1948年。现在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1971年成立)负责投资保险事宜,该公司的宗旨是资助美国私人资本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其担保的范围只限于特别政治风险,主要包括:

  (1)当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为外汇的风险,又称外汇风险;

  (2)征用、没收、国有化的风险;

  (3)战争、革命、内乱的风险;

  这三项风险可以单项保险,也可以三项同时保险,三项同时保险按年率15%收费。该公司承担的保险金额,只按被保险人投资金额的90%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承担投资金额10%的风险责任。

  2日本对投资者的保险

  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始于1956年。据1956年日本《输出保险法》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分为海外投资原本保险和海外投资利润保险两种制度。1970年5月,日本政府把两种保险制度一元化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保险范围仅限于三种政治风险:

  (1)征用险,凡日本在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被外国政府所“夺取”者,均属此类风险。在合营企业国有化时,日本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股本被强制转让者,也属于此类险;

  (2)战争险,包括日本海外投资者投资的处所因战争、革命、内乱、暴乱等遭到损失,或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因外国政府的侵害而遭损失的风险;

  (3)外汇险,包括各种不能够自由兑汇的风险。

  资源开发领域的投资,除上述三种险外,如果由于投资者的责任,投资对方破产或其债务在六个月以上等信用风险,仍然属于补偿范围。

  3中国对投资者的保险

  中国为了吸引外资,自从1980年以来已先后与各国签订了保险协议。如1980年10月与美国签订了《中美投资保险协定》。其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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