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5000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5页,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
(一)由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住楼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