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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08-24 15:47:09  浏览次数:443次  栏目: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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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三十六条 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

    第三十七条 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三十九条 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条 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

    第四十一条 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

    第四十三条 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十六条 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第五十一条 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

    第五十五条 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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