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如果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
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如果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屈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杏核实裁决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山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中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裁决对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由于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中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诉 讼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共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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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的自行招标能力要求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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