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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常用命题点(一)

09-12 17:14:30  浏览次数:834次  栏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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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识

  命题规律解读

  本章的命题规律主要体现在:

  1.以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具体合同来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常常会考核法人应该只备的基本条件,一般是以多项选择题的形式来考核。

  3.在考核有关代理关系的内容时一般是以是非判断的题型出现。

  4.以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有关代理事项来判断是否屑于无权代理的情形。

  5.三种代理关系的区别也是经常会考核的内容。

  6.对五种担保方式概念的考核。

  7.不能作为保证人、不得作为抵押物的内容是一个高频考点。

  8.施工投标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施工预付款保证的具体内容一定会作为命题点;

  9.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内容,主要是考核其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的内容。

  10.合同公证和合同鉴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是近年来常考的命题点。

  命题点解读

  命题点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命题点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推选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命题点3 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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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点4 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命题点5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务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事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以自己的意志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法人应具备的四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命题点6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行为(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智力成果(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等)

  命题点7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命题点8 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牛、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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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如:在建设活动中,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产生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

  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火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无论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它们的发生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迫使已经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命题点9 代理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代理入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其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命题点10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㈩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没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命题点11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情形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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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点12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入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命题点13 担保的概念,原则

  1.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原则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命题点14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参加人

  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3.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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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6.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匪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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