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甲方明确岗位职责,执行员工评审制度及汇报责任;
协助进行招聘员工工作,以弥补自然流失的员工,并制定标准试题或现场面试的程序等;
安排定期对保安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素质教育,特别要加强服务意识及法制教育,协助定期举办防火演习;
5.7 工程支持方面
协助执行已制定的修缮计划,并定期检查,以确保机电及物业结构,在任何时间均以最佳状态运作;
协助对机电及设备的使用维护手册,严格执行其中内容,并使工作人员熟悉工作程序及设备的运作;
听取客户的意见,检讨楼宇之设计和设施的营运,并提出改善意见,以求物业达至高水平之物业管理要求。
三、 顾问工作方式
物业验收移交阶段,丙方将派遣最少一位驻场人员协助解决物管上的问题,经理级管理人员每月赴物业现场不少于四次,与甲方共同处理物管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如甲方有需要,则丙方需到现场配合甲方工作,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应甲方之需求根据顾问工作内容开展工作。本合约正式生效后,丙方派遣高级物业经理 负责驻场,并协助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6条 顾问期限 (丙方派驻人员清单详见:附件)
1. 从2010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0日止,共6个月。
2. 如甲方在本合约期限结束后,有意继续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单位,则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可以优先考虑乙方及丙方。
3. 合约期满前两个月,如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可再续约,续约期另行商定。如三方在合约届满前未能达成一致续约协议,及三方并未违反此合约内有关条款,此合约将于合约期的最后一天自然终止。
第7条 顾问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为:每月RMB: 15,000 (人民币: 壹万伍仟 元整),从200X年X月X日起计;
物业管理顾问酬金的支付方式为:在签约后十五天内,甲方预付相当于二个月之顾问酬金给予丙方。(即:30,000元整)。以后逐月并在每月30号前向丙方支付酬金。
2. 如在乙方及丙方负责管理物业期间内,使物业获得优秀称号或有关ISO9002服务质量体系认证等称号,则甲方将承诺适当的奖励。
3. 如甲方未能按时缴付该酬金,丙方将保留权利在应缴费用拖欠达三十日后暂停本合约内乙方及丙方之职责及服务,直至有关欠款及滞纳金(每日千分之二,2‰)由甲方缴清为止。
4. 合约期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聘请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的物业管理顾问酬金约定为:每月RMB: 13,000 (人民币: 壹万叁仟 元整)。
第8条 终止合约
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则甲、乙、丙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及丙方未能按与甲方约定之合同条款履行义务或经甲方提出整改要求,但服务水平仍未能令甲方满意,甲方有权提前15天通知丙方终止本合约。
第9条 合约修改及变更
本合约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后,三方可对本合约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0条 不可抗力
非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过错,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下,使甲、乙、丙方均不能执行本合约下的义务,三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 责任与权利
三方特此声明,乙方及丙方在行使甲方委托乙方及丙方履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及
赋予乙方及丙方之权力时,如乙方及丙方在履行职责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及本合约的规定,甲方应保证乙方及丙方免受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其他形式的追究。如因乙方及丙方违约或在顾问期间作出未经甲方认可的工作对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时,甲方保留向乙、丙方追讨损失和由乙、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12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后开始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起诉。
2. 败诉方须负责有关之诉讼及法律费。
第13条 标志所有权
1. 本合约期限內,甲方将有权使用乙、丙方公司的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权等,但仅限于与本物业相关的方面,包括广告资料。由甲方印制的广告资料自签约日起可使用一年时间。
2. 在本合约期限内,如乙方公司发生股权转变、合并或改组等情况,乙方将保证甲方根据本合约有关条款合法使用乙方新的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权等。
第14条 适用法律
本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5条 文字及其他
1. 本合约用中文书写。
2. 合约中任何一方发出任何通知或报告须以书面形式,并以信件或传真形式发出。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在对方电话确认后,视为有效送达。
3. 本合约首页三方的地址、传真号码如有任何改变,须在改变后4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有关之改变。
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盖公司章于200X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合约壹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代表人:
日期:
丙方:
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