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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物业纠纷的根本途径是完善业主自治

09-15 13:51:08  浏览次数:959次  栏目:物业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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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中,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唯一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一个比较完善的好合同,业主根据合同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有章可循,是比较简单、清楚的事情。业主维权的永恒主题是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业主自治的完善。多年的事实表明,比较重大的物业纠纷无不和业主自治的不完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解决物业纠纷的根本途径是完善业主自治。对此本人提出以下建议:

(一) 尽快修订《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但是福建省和厦门市的物业条例均有不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之处,这一状况不利于完善业主自治。  

(二) 发挥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作用。

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的职责是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会议,尤其是指导业主大会会议制定充分体现依法依规,平等、公开、透明、民主原则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含《业委会章程》),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实行自治,对业主自治和物业纠纷方面的问题不必事事找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因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含《业委会章程》)是完善业主自治、解决物业纠纷的基础。

(三) 业主自治必须遵循依法依规,平等、公开、透明、民主原则。

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是《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修订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删除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规定,体现了全体业主和业委会成员、主任在管理物业和监督物业服务中的平等地位,是业主自治实行平等、公开、透明、民主原则的基础。业主自治的全部权力属于业主大会,不属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主任没有任何特殊权力。主管部门和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应在业主中纠正普遍存在的重视业委会,轻视业主大会会议的倾向,防止把业主大会自治变成业主委员会少数几个成员和主任的所谓“业主自治”。

(四)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是全体业主学习物业条例,完善业主自治的最好机会。

大多数业主对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漠不关心,一些业主想关心却没有时间,以及不了解物业管理条例,或者对业主自治存在认识误区。物业服务公司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物业费和公共维修金是业主交纳的,停车费等收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每一位业主都有依法管理物业、监督物业服务的权利,认为业主委员会替业主管理物业和监督物业服务是业主自治中最大的认识误区,几年来的事实证明,这是重大物业纠纷的根源。因此,完善业主自治,减少物业纠纷是一个艰巨的过程。每年一次的业主大会会议是业主学习物业条例,认识自己在业主自治、监督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最好机会。希望主管部门、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在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会议时充分体现平等、公开、透明、民主原则,完善业主自治,这对解决物业纠纷将起到根本性的作用。

(五)建议厦门市政府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使业主大会会议能够依法依规,平等、公开、透明、民主地进行,从源头上开始完善业主自治,这是解决物业纠纷的根本途径。,解决物业纠纷的根本途径是完善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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