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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保险之企业物业保险

09-15 13:50:22  浏览次数:531次  栏目:物业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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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重要资产的房屋,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也是易受火灾、洪水及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损毁的财物。

  1保险范围

  凡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其负责的房屋。

  2保险内容

  投保的房屋因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泥石流、龙卷风、地震、地陷、崖崩、雪灾、海啸、空中物体的坠落造成的损失。

  3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故意造成损坏;

  4)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3保险期

  保险有效期以不超过一年为限,期满可续保,另办手续。

  4保险金额

  按房屋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一般可按固定资产账面所载原值确定,当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关悬殊,可在投保时直接估价确定。房屋保险金额必须与房屋价值一致,否则对双方都有不利处。

  5保险费

  房屋保险费是房屋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是按房屋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来确定,一般以千元为单位,即每千元房屋交纳若干保险费,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6赔偿处理

  对房屋投保人来说,平时要注意做好安全防灾工作,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保险房屋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损失加重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单及保险房屋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人接到保险房屋山险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勘验、核实损坏是在保险范围内后,根据房屋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1)房屋全部损失时,房屋保险金额按账面确定,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是估价投标,按实际损失赔偿;

  2)房屋部份损失时,则全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3)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应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比例赔偿。

  4)经过一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单据,证件或不领取应得的赔偿,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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