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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及自行车保管规定

08-25 12:52:13  浏览次数:658次  栏目: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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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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