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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物管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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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物管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条例

一.员工招聘☆DX/RSB-05-01
    东莞xx步行街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员工。除房产公司和怡高公司选派的人员外,其余员工均向社会公开招聘。求职者必须通过严格考核审查后方能被录取,求职申请者需带备有关之文件,包括:
(一)履历书;
(二)学历证明文件;
(三)资质审核证明(专业)及上岗证等;
(四)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近照三张;
(六)待业证/劳务证/未婚证;
(七)由本公司指定之医院体检合格证。 

二.试用期☆DX/RSB-05-02
(一)新聘用的员工试用期一般为2~3个月,公司在此期间对员工是否胜任应聘职位作出评估。(相关表格DX/RSB/025)
(二)评估因素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及出勤率等。
(三)如果评估结果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或延长该员工的试用期。
(四)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已被确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犯严重过失的,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而不需作任何补偿。
(五)新聘用员工任职后,必须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方可上岗。
(六)试用期薪金一般按试用职位标准工资的70%~80%发放。
(七)试用期内,员工或公司单方需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试用期满☆DX/RSB-05-03
(二)试用期合格的员工,公司将正式录用。(相关表格DX/RSB/035)
(三)试用合格的录用日期从试用开始之日起计算。
(四)试用期满的员工可享有公司指定的福利。

四.工作时间☆DX/RSB-05-04
(一)依据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依照省、市劳动管理条例规定,本公司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制,对超过工作时间部分的加班,本公司将按日累计计发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需要自行规定员工班次或轮班,员工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
(二)公司如因工作或业务需要,指定员工加班,除因员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经理核准外,不得拒绝,违者以旷工论处。
(三)如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内加班的员工,事前必须填写“员工加班申请表”,并经部门经理或行政人事经理同意签名确认后方可加班。员工加班实行补休制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工作日超时加班2小时以内不作补休;
2.工作日超时加班3小时至6小时补休半天;
3.工作日超时加班超时6小时补休1天;
4.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补休。

五.个人资料☆DX/RSB-05-05
(一)个人档案资料由行政人事部接管和保存,如个人情况有变化,应及时知会行政人事部,如未能将正确的资料呈报而引至日后自身权益损失的,公司将不予负责。
(二)个人档案资料不能虚假、谎报,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并以开除处理。

六.膳食安排☆DX/RSB-05-06
(一)当值员工每个工作日可获公司提供一餐免费工作餐,并应按照部门安排轮流用餐,每餐用膳时间为30分钟。
(二)员工用膳应“节约为本,浪费可耻”、“节约用水,注意卫生。”

七.薪金发放☆DX/RSB-05-07
(一)员工每月薪金于次月第十日发放,遇节假日则提前。
(二)薪金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每月最后一天。
(三)员工工资计核办法(公式):
1.日薪酬:月薪/30天;
2.小时薪酬:月薪/30天/8小时;
3.加班或缺勤的增扣薪酬均依上述公式计核。

八.工资调整☆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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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视乎业绩状况、员工工作表现及物价指数,考虑按年调整员工薪金。

九.加班工资☆DX/RSB-05-09
(一)加班工资:工作日超时加班=日薪酬(小时薪酬)*加班天数(小时)、
    节假日加班=日薪酬(小时薪酬)*200%*[国家法定之十天为限]
(二)加班补休:加班补休一律按1:1调补。

十.制服费☆DX/RSB-05-10
(一)员工在领取职工制服时须交纳工服费¥300元。每月在工资中扣出100元,三个月扣完。
(二)员工在合同期满或中途离职,在办完有关手续并交回制服后,如发现丢失、损坏者,根据不同情况从押金中扣出作为赔偿或折旧费处理。

十一.升职及调职☆DX/RSB-05-11
(一)当公司出现职位空缺时,公司会优先考虑内部提升适当人选,在没有适当人选时才对外招聘。公司不断的拓展会为员工晋升提供更多的机会,同时员工也应该为达到这个目标而不懈努力。
(二)员工的晋升或调职,由部门经理向行政人事部推荐或提议,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由行政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
(三)员工晋升生效之日起的首2~3个月为试用期,薪金按新聘岗位工资标准80%计算,晋升前已代理该职位达二个月以上者,不再实行试用期。

十二.《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DX/RSB-05-12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由行政人事部有关手续。
(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惟任何一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限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员工被开除、除名、送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5.公司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
6.公司经营不需要,或合并、分立、停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2.公司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3.公司违反劳动保险法规、政策,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即告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
3.员工经批准出境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
4.公司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5.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劳动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六)在任何情况下离职,必须在行政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及清还所有公司财物。若员工未能办理上述手续,公司则有权扣留薪金、制服费及档案至办妥有关手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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