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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师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精粹(20)

10-14 18:38:53  浏览次数:299次  栏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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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中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合同内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义务,如施工合同的分包。

  这种情况的法律关系特点表现为:

  (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约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改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二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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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同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情形

  1.概 念

  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据此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情 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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