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题试题答案:A 知识点:第十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3:业主大会的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召开,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38题试题答案:D 知识点:第十一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法律 考点4:合同的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明确,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第39题试题答案:A 知识点:第十一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法律 考点15: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有下列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处罚: 1.假冒和仿冒行为。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假的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40题试题答案:B 知识点:第十一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法律 考点24: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我国行政赔偿以实际损害为主,实际损害包括人身自由的损害、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害,尚不包括政治权的损害、精神方面的损害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侵犯人身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www.jzr88.com第41题试题答案:AD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和身份权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第42题试题答案:ABCE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下列10种: 1.停止侵害。这是指行为人停止其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这是指排除对权利人权利行使的不正当妨碍。 3.消除危险。这是指消除对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危险。 4.返还财产。这是指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人,应交还原物给原所有人或原合法占有人。 5.恢复原状。这是指当财产被不法损害而有恢复原状可能时,应予以恢复。 6.修理、重作、更换。这是指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规定或约定时,予以修理、重作或更换。 7.赔偿损失。这是指以一定量的金钱对他人所受损害加以赔偿。 8.支付违约金。这是指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量的金钱的方式对违约进行制裁并对违约造成的后果进行补偿。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是指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时,采取一定措施恢复他人的名誉。 10.赔礼道歉。这是指加害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43题试题答案:ABDE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所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或者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等,也可以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两个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在民法上,客体也称为“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称之为“标的物”。 (1)物。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类生活、生产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体。民法上的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体物,即应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有形存在;二是人力可以支配,三是不包括人体本身,即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它是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如提供服务、保管、运输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行为。 (3)智力成果。它是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44题试题答案:ACD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9: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的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其实质是一种实现法定代理的方式。 2.本代理和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通过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是指将代理权授予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 共同代理的指将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 4.民法上的代理和诉讼法上的代理 .
第45题试题答案:ABE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9: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2)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2.用益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因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典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包括: (1)回赎 (2)找贴 (3)作绝 (4)别卖 地役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www.jzr88.com第46题试题答案:BCDE 知识点: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点19: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 (2)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重在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2.用益物权的分类 用益物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所谓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因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 (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典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包括: (1)回赎 (2)找贴 (3)作绝 (4)别卖 地役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47题试题答案:ABE 知识点: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考点8: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糖。 4.临时用地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同农村集体经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按征用该土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5.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选择题(2)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