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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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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土地制度的变革相联系,土地制度变革的内容是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革,清晰地显示了这样一条改革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一、土地改革的产权分析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是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通过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使土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但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至是相矛盾的。一种土地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土地制度的变革又和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立以后,新生的政权面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生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在农村,恢复生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实现与土地的结合。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就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把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大的积极性。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土地改革以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土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小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这一特征,从产权关系上看,体现的是新民主主义的性质;从生产力性质上看,体现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但同时又必须看到,当时实行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首先,土地改革后的农地制度与真正的小农土地私有制还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对土地制度有着很大的政策干预权。土地改革的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农民分到土地后,对土地拥有的权利也要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并不完全具有排他性的土地私有权,如对土地的自由支配和契约权。

  其次,农民得到的并不是全部的土地产权,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他们根据自己的身份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产权是由政府分给农民的。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政府实际上比农民对土地具有更大的权力,或者说,政府掌握着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在土地产权关系上,农民的地位是低于政府的。

  土地改革形成的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本特征的产权关系,实现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历史性变革,改变了封建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个人成为土地的主人,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满足了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这种土地产权关系,一方面突出了农民在土地产权中的主体地位;但另一方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又在政策的有效控制之下,这种土地产权关系是否发生变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是农民个人。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从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地产权特点与农业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这一土地制度变革并没有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供土地制度的条件,农业生产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一方面把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其结果一定是土地的分散化;另一方面,单个农民的经济能力非常弱小,根本无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只能在没有技术进步推动的状况下,靠自己的手工劳动来延续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的分散化和弱小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决定了土地改革尽管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利益要求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对农业生产力进步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并且使这种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得到了土地制度的支持。因此,土地改革以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呈现的特征是典型的小农经济,这是不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

  二、农业合作化的产权分析

  土地改革以后中国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小私有经济。这一土地制度延续时间不长,就面临着又一次重大变革,即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变土地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的这一变革,使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公有制。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一土地制度变革是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之一,因而主要是由政治因素推动的,是为了在农村奠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或者说,是在党的路线主导下,以搞运动的方式进行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实践中这一制度变革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模式之统一足以证明这一点。但同时,这一土地制度的变革客观上也给农民土地财产权和农业生产力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所有权方面,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作为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只有在作为集体经济的一分子时才是土地的所有者。第二,在经营权方面,土地的经营权归集体,农民个人已经失去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已经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经营者存在,而只是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生产者。这两方面的变化,使农村中的经济关系由原来国家与农民二者之间的关系变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农民个人在农村经济中已经失去了一个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农民的经济利益是通过集体经济来表现的。也就是说,这一土地制度的变革,使农民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在农村经济中被淡化了,集体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农民个人的利益,成为国家处理与农民关系的一个中间组织。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利益在农村经济中得到了显著的强化,国家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中间环节,使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

  土地产权关系的这一变化,确立了农村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顺序和基本格局,农民个人因不再是直接的土地所有者而使其经济地位下降,从而其经济利益也很难得到切实的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因对土地拥有所有权而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农村经济中的基本利益主体,并成为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国家通过建立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以各种政策和行政手段,把农业生产活动纳入了准计划的轨道,实际上控制着集体经济的生产和运行,规范着国家与集体经济的利益关系。这一利益关系的建立是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分不开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只是存在于最高层次的宪法意义上,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的任何变动,都必须经过国家的批准才具有可行性。可以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关系表现出的基本特征是:弱化了农民的土地产权,虚化了集体经济的土地所有权,强化了国家对土地产权的实际控制。

  从土地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与农业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土地不再分散在农民个人手中,较好地解决了土地集中的问题,这有利于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集体经济有条件形成比个人更大的经济实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这同样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但是,土地产权制度这一变革所应该具有的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充分地显现出来,从总体上看,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在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20多年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认为,出现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农业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不相协调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没有伴随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改变农业生产要素的结构。土地的经营权集中了,但农。业生产要素的结构,即农业劳动力与土地的组合结构没有变化。土地的总量和劳动力的总量没有改变,甚至在原有土地规模上劳动力的数量有了进一步增加,仍然是较多的农业劳动力与较少的土地相结合。农业生产的这一基本要素结构不发生变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就缺乏基本条件,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仍然难以突破。

  第二,没有伴随土地制度的变革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农民失去了在生产中的经营主体地位,加上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整个农业生产只能是在低效率的状态下运行。

  第三,没有伴随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真正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在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上,把国家的经济利益放在优先的位置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高度服从于国家利益。这样的基本利益关系安排,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长期处于徘徊发展的状态。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农业落后的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变,而且积累的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尽管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为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创造了土地制度的条件,但因为其他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整个农业生产的基本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总结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变革改变了中国农村几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度,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第二,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农民失去了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农民只拥有抽象意义上的土地产权,土地产权关系的主体由农民个人变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产权关系的这一变化,使农民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受到了直接的损害,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土地集体所有制变革对农业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尽管从土地产权制度变化的角度看,创造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但由于其他的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导致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并没有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较快发展。

  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分析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模式改革为起点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的改革,从本质上说,是对原有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其内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家庭所有。集体经济这一经营方式的改革,打破了延续20多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基本模式,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新模式,这是我国在总结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这一创新的实质是把农村土地产权的重心重新落实于农民个人(家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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