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共用部分维修的费用,在《物权法》草案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
这在一般情况下很好理解与解决,
如一单位房改房中,某楼栋天面年久龟裂造成三个家庭天花渗水。由于维修方案只直接影响三个人家正常生活,维修费用有比较大,大多数不受影响的业主都采取能用且用的态度,维修方案迟迟不能得到多数业主通过。受损业主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拒交管理费,还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共用物业维修费用,物业公司不应该将责任推到业主身上。
对于这类维修纠纷,物业管理企业本不应该成为矛盾的焦点。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处理是业主之间的利益纠葛。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供维修方案拟订建议服务,资质许可的话,也可以承担大中修维修工程。但是决定维修费用处置是业主自己的事。维修方案无法通过,受损业主应该找司法仲裁机构敦促业主委员会的不作为行为。事实上,在物业维修纠纷中,大多是由于很多业主总将专有物业维修与共用物业维修混淆,将物业服务费与共用物业维修费混淆。对此,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做好相关法规宣传与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