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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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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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