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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工程廉政合同

08-27 15:13:56  浏览次数:314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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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桥工程廉政合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淮安市楚州区 工程业主单位 (以下称甲方),与承担 施工的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此合同。

一、双方的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建设管理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搞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认真查处本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5、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旅游活动。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关工程施工事项的询访。

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由公款支付的娱乐等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高档办公用品。

5、乙方人员不得到甲方人员家里询访有关工程施工事项。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建设的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另外罚款1万元至5万元;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建设的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施工合同价的10%(最高不超过10%)的违约罚款或1~3年内不得进入江苏公路养护改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五、对见证单位的约定和授权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见证单位为甲方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双方授权见证单位主持本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处罚。

六、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见证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见证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段竣工验收后止。

八、本合同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楚州区人民政府执一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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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养护改善工程

廉 政 合 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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