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步行街租赁合同
出租方: 东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公司注册地址: 东莞市xx镇xx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方德成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店铺的位置和面积
1.甲方同意将座落在东莞市xx镇xx路64号的xx步行街第 幢第 层第 号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位置注明参见附图颜色所示,附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该铺的面积大小),乙方愿意承租。
2.甲方出租该店铺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铺内规格面积为 平方米。(铺内规格面积指以商铺墙体之中线为测量起止点计算之面积)。
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协定上述店铺租赁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没有违反本租约及管理公约等有关管理规定,则合同期满后拥有长期且不限次数的续租权利;但乙方应于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由甲方书面同意,条款以双方新订的合同为准,双方首次续租的租赁期限为四年,租金递增不超过15%。
前述续约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另定续租期限。
2.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对上述店铺享有租赁使用权,并有权将该店铺的租赁使用权自由出租或转让,但出租或转让必须到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当时管理公司之规定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免租期自甲方首次发出《收铺通知书》中所述交付之日起计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须向管理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包括水、电费等)和其它应缴的一切费用。免租期只属于一次性的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约。该等免租期计算在上述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上述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因该等免租期而延长。免租期届满后,乙方即
4.甲方在签约后将向乙方发出《收铺通知书》,通知乙方进场摆设装修,乙方最迟必须在甲方发出《收铺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前来办理入伙手续,逾期不办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店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5.甲方将在《收铺通知书》中向乙方通知正式开业日,若乙方在该开业日未对外营业(即指公众人士能正常光顾乙方所经营的业务),则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交纳每月租金2%的违约金。从开始营业日后第二天起计若乙方逾期十五天仍未对外营业的(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租约和相关补充合同,收回店铺,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在店铺内的货物在经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清点注册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暂予保管(如乙方有意不参加清点,视为乙方放弃该等货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作无主财产处理),于接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内维持该商铺于甲方指定的营业时间内正常营业,不得随意中断、停止其业务经营,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累计停业时间达到10天以上的(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将被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约和相关补充合同,收回店铺,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在店铺内的货物在经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清点注册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暂予保管(如乙方有意不参加清点,视为乙方放弃该等货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作无主财产处理),于接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经营范围
1. 乙方在该店铺经营的商铺名称是 ,如改变商铺名称,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
2.该店铺的经营范围为: 。首层租户经营的商品的商标须与商铺名称一致,一至三层租户经营的商品须有商品标签牌,明码实价,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店铺。
3.乙方在租赁期内须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若需变更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作为合同附件。
4.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后到甲方处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并同时提交经营产品介绍、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明、品牌授权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之复印件,并由甲方核对原件。
四、认租费
认租费(包括装修费、阁楼费、商铺设施使用费等)合计为人民币 (¥ 元),若非甲方违约导致首期合同终止,以上费用均不退还,亦不得用于抵扣以后之租金及/或管理费等费用。
五、租金及保证金
1.租金以规格面积计算(规格面积以商铺墙体的中线为测量计算):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每月总租金为人民币 (¥ 元)。
2.付款方式:租金按月结算,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主动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缴交当月租金,若该日为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和一个月的首期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