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乙方预缴的保证金内抵扣,自甲方抵扣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须将该等被抵扣的保证金及时补交给甲方,以确保该等保证金充分足额。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2)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赔偿金的,则乙方亦应在十日内向甲方补交上述违约金、赔偿金和上述已经被抵扣了的保证金,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3)若甲方违约,甲方应在十日内向乙方缴纳违约金、赔偿金,否则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十二、不可抗力
1.在租赁期内由于火灾、水灾、风暴、地震、战争或任何其他的不可抗力事件(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引致该店铺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双方同意可按照该店受损坏之程度视情减免租金直至该店铺经修复而适合使用为止。但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2.如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引致该店铺损毁及/或不能使用,而甲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将该损毁修复,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要求终止合同之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将终止,甲方须将各项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双方均不可向对方要求任何赔偿。
3.在租赁期内,因房屋危破维修或政府拆迁原因,须乙方进行临时搬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回迁协议,乙方不能以任何借口刁难,也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十三、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须取得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四、合同的终止
2.如有欠租及未将各项费用清缴等情况,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
3.合同终止应进行店铺和设备的交接,如有损坏,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4.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在保证金内抵扣,作为对乙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补偿,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甲方应免息退还乙方。
5.租赁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基于任何理由解除租约的,乙方须将该店铺全部空出并连同店铺所有锁匙及甲方在店铺内所设立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在完好无缺、可供使用状态下交还甲方(一般损耗则属例外)。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乙方须自资拆卸其自行加于该店铺内之装置并将该店铺恢复原状,对于乙方的拆卸行为及乙方无法拆卸的装置,甲方不予补偿;若由于乙方自行装修原因造成甲方原有装修的损坏,乙方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十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店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适用法律
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七、见证
本合同之签署由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予以见证,见证费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十八、通知
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甲乙双方均应以书面信件形式进行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如不通知,则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
十九、遵守合同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完全明白,并愿按本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二十、其他
1.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由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
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3.有关该xx步行街的管理公约及其他规章管理制度都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各方签署:
甲方(签章):东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签署日期: 200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签署日期: 200 年 月 日
见 证 
兹证明前面之《东莞市xx步行街租赁合同》是甲方东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乙方 于200 年 月 日、于东莞市xx镇、在见证律师面前签署。双方签约人的身份属实,签署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特此见证
见 证 人: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2010年 月 日
广 东 x x x x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广东东莞xx路23号xx商业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523070
电 话:86-769-xxxx,xxxxx 传 真:86-769-xxxxxx
网 址:www.xxxxxx.com.cn 电子邮址:xxxxx@gdclc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