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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租赁合同(二手)

08-27 15:07:59  浏览次数:298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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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乙方只能在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及在特设的货物装卸区、通道、升降机装卸及运送货物,乙方在把该店铺内家具、设备及装置等搬离该店铺,须事先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15.乙方承租后,自办营业执照,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自行负责,与甲方及管理公司无关。
16.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甲方拥有步行街的所有权,乙方承租店铺只是取得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该店铺的权利,甲方享有作为业主的权利,对违反步行街全街租户利益的行为,有权对违反者发出警告或终止租约(如不按营业时间开铺、关铺、随意中途关铺等,不按经营规定经营等)。
2.甲方有命名该步行街的权利,并享有在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但甲方在行使该种权利时,应在不少于二个月前通知乙方,乙方有选择是否继续经营的权利,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则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3.甲方保留改进、变迁、扩充或减少该步行街的单位面积、用途或功能的权利(但不能在租期内自行更改该店铺的用途或面积),在实行该权利时,甲方应尽量少给乙方带来不便。
4.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在预先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或紧急情况下直接进入该店铺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租赁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店铺的设施和设备,乙方应予以配合。
5.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每日检查乙方店铺(包括阁楼)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品,如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危险品撤走。
6.甲方或管理公司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步行街所需要遵守的规章,乙方应加以遵守。如这些规章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租赁合同》为准。
7.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约,甲方在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店铺视察,并有权于其认为合适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店铺的告示。
8.甲方或管理公司在不危害租户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该商场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乙方不得干涉。

(二)义务
1.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店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对该店铺有权进行合法的出租行为。
3.甲方负责保持商场之公用建筑物、设备设施、渠道及各种管线的良好和有关维修保养工作。
4.甲方通过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步行街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空调的供应及宣传推广。
5.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对商场的投诉。
6. 甲方负责保持建筑物、设备及渠道良好,对店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协调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对商场的管理工作;
8.保障各承租人的正常利益不受侵害;
9.下列事项非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疏忽或故意而导致,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店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店铺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之损坏而造成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2)该店铺由于电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3)有关该店铺及店铺内的人身和物品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或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0.甲方于租赁期届满须收回出租店铺的,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若该房屋继续出租并乙方有继续承租的意向,且乙方在原租赁期限内没有违约及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具体出租条件由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加以约定。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对其承租的店铺,在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和步行街统一管理规则的范围内,享有充分  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店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2.当租约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时,甲乙双方如不再续约,在乙方付清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一切应缴费用后,乙方享有凭甲方开具的收据请求甲方无息退还各项押金及/或保证金的权利。
(二)义务
1. 依约按时交纳租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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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铺的转租和租赁使用权的转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承租店铺或者其租赁使用权的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间接转让、转租、分租或舍弃交予他人;
2)乙方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将视为该店铺租赁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而被私自转让:
A.乙方破产或被清盘或其产业被接管;
B.乙方控股权的变更(若控股权变更是乙方股东的集团内部改组,则属例外)。
3)乙方如出现上述私自转让、转租、交于他人,则视为转租、转让情形,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收回该店铺,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采取停电、停水、搬出物品等措施。
4)如因乙方私自转让、转租而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甲方受到财产或商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 乙方不得将承租店铺进行抵押。
4. 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5. 负责对下列项目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用:
1)门、窗、玻璃及小五金的更换,分电表或无分电表的表内电线、电制、灯头、插座等更换和分水表内水管、笼头更换;
2)内墙面的批荡和天花等的粉饰,因乙方延误房屋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6. 协助甲方检查房屋安全,在甲方提出安全隐患后,因不搬迁或者妨碍施工而延误房屋的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 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8. 该店铺如遭受损坏,或该店铺的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窗户及该店铺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向管理公司报告。
9. 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店铺或其内部的电路作任何更改或在其内装设任何固定间格或其他附设物或将甲方之任何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支。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作出更改的,在合同期满后,乙方须自资拆卸加于该店铺内之装置并将店铺恢复原状。
10. 乙方不得破坏门窗、墙壁、梁柱及该店之所有结构性装置及设置在该店铺内之粪渠与排水渠等有关设施。
11. 该店铺内的电力装置如因损坏并可能导致危险,在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下,乙方须自费雇用管理公司指定的维修商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
12.   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后,办理相关退租手续。
13. 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合约之日应将原承租店铺和设备完好的交还甲方(自然损耗除外),并复原原有的装修。如须继续承租,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

十一、违约责任

1. 乙方逾期缴交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如连续30天未能缴足租金或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无论是否已获正式通知催缴),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店铺,保证金不予退还。
2.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而单方解除租约的,除应向另一方赔偿两个月租金之违约金外,守约方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实际损失。
3.乙方不履行其依据本合同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随时收回该店铺,停止该店铺的能源等供应。
4.因乙方措施不完善而致店铺受到害虫的侵害或暴风雨的破坏,或因乙方或乙方雇用人员的故意或疏忽使店铺遭受任何损毁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在决定乙方是否有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本身之违约行为。
6.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或者甲方依约终止、解除合同的,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房屋的,除限期限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外,还有权按占用期间月租金额的三倍收取违约金。甲方并可于书面通知乙方迁出期限届满后搬出乙方物品,由此而导致的物品损失以及搬迁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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