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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选择题(1)答案

09-15 13:35:48  浏览次数:326次  栏目:基本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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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如是否明确了租赁的期限、租赁的修缮责任等;

(4)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5)审查是否按有关部门规定缴纳了税费。

第25题

试题答案:D

知识点: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24: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在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租赁问题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26题

试题答案:A

知识点: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4: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易双方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时,并不是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成交价格,只是通知交易双方应当按什么价格缴纳有关税费。只要交易双方按照不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缴纳了税费,无论其合同价格为多少,都不影响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的有关手续。

这样规定,一方面比原来的价格审批制度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防止交易双方瞒报成交价格,保证国家的税费不至于流失。通过对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管理,既能使房地产价格不至于出现不正常的大起大落,又能防止交易双方为偷漏税费对交易价格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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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题

试题答案:A

知识点: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9:房地产转让的分类;

1.根据转让的对象,可以分为:地面上有建筑物的转让和地面上无建筑物的转让。地面上无建筑物的转让又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2.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可以分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3.根据转让的方式,可以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入股等行为;无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等行为。

第28题

试题答案:B

知识点: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1: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此外,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移或变更一律无效。

第29题

试题答案:A

知识点: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6: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方案中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7.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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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题

试题答案:A

知识点: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考点1: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原则;

1.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房地产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同属一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发现房屋所有人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属同一人时,应查明原因,一时查不清的,暂不予办理登记。

2.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原则

房地产是坐落在一定的自然地域上的不可移动的资产。因此,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只能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利人也只能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31题

试题答案:C

知识点: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考点9: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房地产权属登记分总登记、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七种。

1.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总登记是因为没有建立完整的产籍或原有的产籍因其他原因造成产籍散失、混乱,必须全面清理房屋产权、整理产籍,建立新的产权管理秩序。

总登记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有关事项: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文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

2.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批准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4.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从交易到权属登记发证时限为30日。

5.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房屋拆除时,房屋权利人均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

6.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7.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32题

试题答案:B

知识点:

第八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考点14: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2.城建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按缴纳“三税”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一是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说“三税”是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3.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和营业税附征并专门用于教育的一种特别目的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在城市一般为营业税的3%。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通常也称作“两税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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