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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命题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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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点6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的适用范围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如自拆自建行为,不属于《拆迁条例》所调整的行为,不需要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

  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同于拆迁期限。拆迁期限是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人完成拆迁事宜的期限。搬迁期限从属于拆迁期限,搬迁期限不能超出拆迁期限。

  (4)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的概念,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

  三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依据《拆迁条例》的规定。

  命题点7 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是指由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拆迁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职权实施管理。

  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一级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延期拆迁的审批、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管理、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拆迁裁决、受理强制拆迁的申请、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对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对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的资格认定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拆迁的协管部门,其在拆迁管理中的职责是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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