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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房先签后验损害购房者知情权

04-21 15:45:24  浏览次数:928次  栏目: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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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房应“先签后验”还是“先验后签”?

――房产商损害购房者知情权和公允买卖权分析

新买的全装修房就要交付运用,张先生满心欢欣,却很快被开发商的“‘先签收,后验房’行业惯例”浇了一头冷水。“先验房,再签字”――张先生心目中的房屋交接顺序,遭到房产商断然拒绝。

接纳房屋不欢而散

张先生购置了位于莘松路1288弄的全装修房1套。去年年底,新房末尾交付运用,张先生按房产商要求付清了房款差价5262元,并准备操持交房手续。此时,房产商要求其在未验房的状况下,先行签收房屋交接单。

“我都不知道房子和装修的质量状况如何,怎么能随便接纳房屋呢?”张先生表示不赞同。由于依据其与房产商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时,房产商应向业主提供《上海市新建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运用说明书》,并由业主会同房产商对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在一再交涉要求房产商实行合同未果的状况下,张先生当日拒绝接纳该房屋,并向松江区消保委赞扬,要求房产商实行合同义务,先验房,后交接。

“行业惯例”拒不改动

松江区消保委受理此案后,迅速抵消费者提供的资料和赞扬内容进行了核实。房产商表示,房子质量没有效果,既然能拿出来销售,确定是经过有关威望检测部门验收经过的。至于让业主直接签收交接单,而不是依照合同提供有关《上海市新建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运用说明书》,然后由业主验收后交房,是由于长期以来房产行业惯例就是如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他们不能够为了一、两个业主的要求,“破坏”了不时以来房产行业所遵照的“游戏规则”。

“迂回”验房得以交接

双方不欢而散。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张先生在朋友的斡旋下,请人代验了房屋,在确定没有重大质量效果后才得以交接了房屋。“开发商太强硬了!”张先生慨叹。理想上,在松江区消保委依据合同规则要求房产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状况下,该房产商依然拒绝“先验房,后签收”。

其实,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别,不少购房者有过相反的阅历。“一旦签了房屋交接书,验房时发现的效果就只能找物业公司了,”一位购房者告诉记者,自己就曾经陷于房产商和物业公司的相互推诿之中,让人心力疲惫。

“惯例”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此,松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的知情权该当遭到尊重。当合同与行业惯例不相一致,而房产商又未能取得业主赞同的状况下,房产商理应实行合同商定,先验房、后交接。理想上,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大公司和大企业,利用其优势位置以及专业知识,以“行业惯例”作为借口,悍然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允买卖权。对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大胆地说“不”,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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