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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记忆词条(3)

10-14 18:39:11  浏览次数:795次  栏目: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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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险除外责任: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行为;功力或效益不足遭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命令而造成;罢工和骚乱;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

  安装险,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开始。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也可延展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连续时间),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用。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安装险保险金额: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

  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订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纪律或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其他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环境保护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发展的三同步方针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付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愉,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而消失。在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或者承担。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企业变更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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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是中国公民;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集体所有制企业权利: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制定价格权、联合经营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财产所有权、拒绝摊派权、享受法定优惠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满足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3~13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行政处分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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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受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中标)。

  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法律有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办理。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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