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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题(39)

10-14 18:38:53  浏览次数:324次  栏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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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材料】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l998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零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零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属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饰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是否应予以保护?
  【考点】
  合同的效力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要点分析】
  解答此题要确定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此判定本案例的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第2、3问时,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理解。
  【参考答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签订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若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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