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山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山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广告牌的基本情况:
1.1 位置:广告牌位于105国道xx镇段xxx桥侧及商贸城天和百货侧(附远近效果图各一份,具体见附件)。
1.2 类型:广告牌为 户外广告T型单柱 广告牌。
1.3 规格与面积:每个广告牌牌面长18米、高6米, 牌面面积为108x2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的代办事项
乙方承办户外广告发布证办理手续。
第三条、 广告发布期限:
广告发布期限为从2010年6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10 年6月15日止,共1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合意,可续签合同。
第四条、 合同内每次代办理费与付款方式
4.1 2010-2010年户外广告登记证代办费用为300元整(含税)。另外,在获得户外广告登记证期间内,户外广告发布前如需办理发布批核费均为300元/每次。
4.2 付款方式:
4.2.1、户外广告发布证办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2.2、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出具正规、合格的发票。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按时按量向乙方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费用;甲方在广告发布或更换画面前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画面设计稿;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另外聘请第三人进行画面更换,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完整的广告申报资料后14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第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城建规划、政府政策调整影响须终止广告发布的,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终止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乙方逾期办理超过二天并不反馈未能办理原因给甲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承担未付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7.3、本合同期间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已付代办费乙方不予返还;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款项。
第八条、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它约定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9.2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