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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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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心、××综合商社双方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于200×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乙××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www.jzr88.com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综合商社 出资额6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
    出资方式 货币
    ××××中心 出资总额560 万,占注册资本的46.7%
    其中:实物出资70 万元
    货币出资49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
    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般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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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猜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特。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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