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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08-27 15:01:16  浏览次数:912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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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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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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