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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反担保保证合同

08-27 15:01:15  浏览次数:346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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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部分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www.jzr88.com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5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在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人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后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者之和的90%,实现债权的费用(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担保人承担的为准);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反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保证书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保证书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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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均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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