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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

08-27 15:01:09  浏览次数:460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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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 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围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 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 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
    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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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注:一、调整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不仅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有《工会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
    二、集体合同的生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适格;
    2、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
    3、关于集体合同事项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的,先存在关于个体的劳动合同,后才有关于集体的集体合同。
    2、 从内容效力上而言,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底限约束。
    3、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冲突时,应优先适用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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