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FIDIC规定付款的标准时间是30天,但实际上没有到了30天就付 款的,业主在特殊条款里,往往把天数都延长了,有的延长到60天, 这算好的;有的延长90天,甚至有延长120天的。120天就是四个月, 这时就要考虑你的资金周转以及你的实力,有没有钱来垫支。如果承 包商没有钱垫,因此而使工程放慢或停下来,就会造成延误工期,延 误工期业主将要按第47款罚你款,可能形成恶性循环。我觉得第60款中有一个原则问题是不能让的,如果业主把付款条件改成不是60天、 90天,甚至也不是120天,而是改成“在尽快(合理)时间内支付” ,那么这个工程就不能干,因为没有量化地付款时间保证。什么叫尽 快、合理?说不清楚,缺乏明确的界定。30天相对于60天算较快,60 天相对于180天也不能说慢。业主不给钱,你也没办法,你和他又无 法中止合同,就是打起仲裁来都缺乏合同依据,他会说他从来没讲过 不给你钱,或推说付款正在努力安排中,合同里写的“尽快”给嘛! 所以作为承包商对付款要有量化的时间概念,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2016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