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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若干法律的问题

08-27 14:30:31  浏览次数:823次  栏目:施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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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联合体就其法律性质来说是联合体各方组成的合伙组织,而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组织的内部事务,由合伙协议来确定,一般来说,第三方无权对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要求。但工程建设投标联合体有其特殊性,其成立的有条件性和组织的临时性特点,本身就要求其自身的组成应当满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同时也决定了该联合体是专为招标人招标的某项工程而设立,其内部的组成关系与其是否能正确完成工程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实践中,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成员间的内部关系提出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法律规定,由相同资质类别的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或范围承揽工作,也就是说中标各单位都具备独立承担中标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没有必要对联合体成员间的任务分担做出要求;由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从招标人的角度讲一般会对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作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要求在其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下来。

    7.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

    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笔者认为,招标人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做法不太妥当。首先,强强联合可以使参与投标各方降低风险和成本,增加竞争力,而拒绝联合体投标则会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力下降,降低其中标的机会;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措词来看,使用“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可以联合共同承包”的表述,说明是否组成联合体是联合各参加方的权利;第三,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

www.jzr88.com 承担工作,联合只会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不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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