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1办公室负责制定〈记录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程序规定要求对本部门产生的相关记录进行控制和管理。
a.记录应清晰、详细、明确、影响质量、安全性能的记录均应具备可追溯性。
b.记录整理及时,应与生产进度同步,不得补造。
c.程序文件中应规定对记录的标识、归档、检索、编号、贮存、保护、保存期限和处置制定控制方法。
4.2.4.2记录的保存期限在〈记录控制清单〉中做出规定。
4.2.4.3当记录超出保存期限时,按《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2.4.4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