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 16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3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4.3.3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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