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13号文件对维修基金的缴交对象,在文字上只局限于住宅房屋,多产权的商业建筑或位于住宅区内的商业建筑作为缴交对象,应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建议对市政设施和住宅区的公用设施应在《办法》中进行明确的界定。
(五)原老旧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老化,功能下降,造成业主生活困难,在维修时业主分摊费用过大,业主意见较大,建议明确由政府出资对老旧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在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本着为群众负责、为业主负责的原则,做到了严格把关、专款专用,确保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十堰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