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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08-25 13:38:38  浏览次数:209次  栏目:物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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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中俐: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许备飞:广州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主任、广东诚济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牛博雁:广州天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武中俐: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如何?涉及了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实际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各地不同做法,对于业主很员会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社团法人;二是非法人组织。实际上,《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但是通过法律解释,尤其是通过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分析,可以判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涉及纠纷诉讼事务时,应当由全体业主授权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很员会是经过当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登记,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组织则一个常设的进行物业自治管理的业主自治机构。

    牛博雁: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几种。业委会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新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且目前备案的内容对“场所使用权证明和验资报告”没什么要求,因些,业委会也不是社会团体法人,所以可以认为符合新条例备案要求的业主很员会并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许备飞:
    在讨论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业主大会有什么地位。目前要我国业主大会都没有法人资格、《条例》规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资格更无从谈起。但是,就目前来说,无论业主大会他有没有法人资格,我们暂且把它假设为一个管理机构,经过他的授权之后,业委会也会有一个相应的诉讼资格。如果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那么业委会什么资格也没有。他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授权,这是唯一条件,也是能否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等进行法律活动的唯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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