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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十二条

08-25 13:37:52  浏览次数:505次  栏目:物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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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等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线等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的规定。

    对于本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为了向用户进行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提供通讯、有线电视服务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的管线及其他设施的维护责任属于安装该等管线设施的单位,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属于业主。本条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安装并维护这些管线设施是有关单位根据其与业主(即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的用户)所签订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是用户通过水费、电费、气费等向其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的对价。对此《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4条又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共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若供电、供水等单位不负责维护,而是由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维护的责任则显然是不公平的。
    2.供水、供电等单位为了维护该等管线时,有权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阻止。
    3.当供水、供电等单位完成维修、养护等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占用、挖掘的道路及场地恢复原状,否则由此给与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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