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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范围

08-24 17:21:50  浏览次数:946次  栏目:物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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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王先生家住一楼,门前的大树约有三层楼高,枝叶繁茂,遮住了阳光,给他家晾衣服带来不便,甚至是中午在家也要开灯。王先生认为这些大树剥夺了他家享受阳光和光明的权利,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想办法。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大树不能移动,除非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不过他们可以对大树进行修剪。但是王先生认为修剪不是办法,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本案业主王先生以小区树木影响其家的采光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排除妨碍,给予其享受阳光的权利,是告错了对象,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首先,小区的树木影响王某家的采光,这是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树木不具有所有权,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王先生之间不具有相邻关系,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树木只具有维护、管理,使其生长,达到小区绿化、美化的义务,而不具有将小区树木根除的权利。业主王先生家的采光受影响,是由于树木的自然生长所致,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动无关。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这样对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对另一方来说,因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则自己的权利得到延伸。

    具体到本案,业主王先生是不动产房屋的所有人,而小区内树木是与小区土地紧密相连的,构成小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小区的树木属小区绿化配套的一部分,其产权应当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有。现业主王某家门的大树与其相邻,构成基于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小区内树木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本案相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业主王先生与小区全体业主。所以王先生应当向全体业主主张权利,以全体业主作为被告。

    按照相邻关系的特征,是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本案中,原告属权利延伸方,被告应当是权利限制方;原告采光的权利延伸为限制被告种植的树木的高度甚至需砍伐,被告的权利限制为其种植的树木不得超过影响原告采光的高度或者要予以砍伐。同时,处理相邻关系要考虑权利限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赔偿问题,即权利延伸方应补偿权利限制方因该限制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要砍伐被告的树木,原告就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原告购房居住来看,这是生存、生活的必要条件;对住房的采光影响,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对人的保护比对物的保护更为重要。因此,只要依采光标准确实影响采光,对原告关于住房采光的主张,就应予以支持。

    案例3、业主增设广告纠纷案
    某住宅小区,西侧规划建一商场,在商场附近一栋住宅楼一楼三户业主在购置房屋时就与开发商达成口头协议,将西侧房屋外墙拆除做门店使用,并装修三个广告牌。不久,二楼住户发现,一楼广告牌顶堆满了楼上

www.jzr88.com 扔下的垃圾,而且下雨天噪音极大。因为,广告牌就在二楼住户窗下,因此,二楼住户便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因物管公司与一楼住户多次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二楼住户认为物管公司未尽到职责,于是拒交物业管理费。其实,本案仍然涉及到相邻关系。一楼业主的广告牌影响二楼以上部分业主的休息,并影响其视觉、嗅觉,二楼业主可以要求一楼的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此时受影响的部分业主应向加害方的一楼三户业主提出排除妨碍的请求,不应向物管公司提出,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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