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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城社区临时管理规约

08-24 16:48:12  浏览次数:250次  栏目:公共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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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zr88.com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

  1.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住宅:多层1元/月平方米,单电梯高层1.5元/月平方米,双电梯高层1.8元/月平方米;商铺2.2元/月平方米;别墅2.5元/月平方米;车辆停放服务费35元/个。

  2.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天线费,业主必须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委托划款。业主承诺该帐号为银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划收上述费用的唯一帐号,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另开帐号委托银行划款。如有遗失应在三天内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补办提供新帐户。若业主违反本条规定,致银行无法划收款项,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费按应收未收款每天1‰计收滞纳金,若因此而致供水、供电等停止,由业主自行负责。

  3.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收楼时一次性缴付,住宅按每户2000元,商铺按每户2500元。该款项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方案在未能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委会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维修方案,列明维修的范围、所需的时间、费用等情况,至少提前60天在小区内公告并给予合理的异议期,若业主在异议期届满时仍未提出异议,则物业管理公司可执行支出方案。若超过50%有投票权的业主提出异议,则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实施支出方案。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本金增殖部分支出,动用本金的开支,应按开支比例即时向业主分摊收回。如国家、省、市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4.本物业高层需二次加压供水,业主须每月按耗水量(含排污费)分摊水损费及水泵电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供水部门的规定执行。

  5.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经双方协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约业主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赔偿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处以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诉讼途径追收。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出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借用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对承租人、借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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