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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08-24 16:47:56  浏览次数:815次  栏目:公共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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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提升公司的整体物业管理水平和档次,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典雅的居住环境,保障商户、居民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租赁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服从物业管理站的管理。

    二、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将物品摆放在门外扩大经营场地,未经物业管理站批准不得在门外进行加工作业。

    三、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

    四、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饮食摊点所产生的油烟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

    五、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租赁合同。

    六、凡购买、租赁的房屋不属于经营性质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区内乱设点摆卖、推销,但如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由当事单位申请,物业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在物业管理站指定的地点,按物业管理站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事后清理好现场。

    八、所有商业网点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违者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九、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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