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3)时限为28天的工作程序。
①索赔工作程序: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
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出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②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
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
(4)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①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②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
③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通常指令应采取书面形式交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回执上签字后生效。
口头指令发出后应在48小时内做书面确认。
如不能及时书面确认,承包方可在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不答复,即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
若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要求修改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
④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的费用报告及资料。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每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⑤发现地下文物及障碍:
发现文物,承包方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发现地下障碍物--承包方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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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6)
1主要参考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五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竣工前的试车组织与双方责任。
(2)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3)竣工验收程序及责任。
(4)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5)竣工结算(见前节竣工结算程序)。
在上述5项内容中,(2)、(3)相对来说是重点。
(七)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考核点二7)
1、本考核点是"合同管理"部分在"案例分析"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考试中曾出现4次,占50%(1997、1998、2002、2003年)。这部分内容可参考合同教材第九章第二节、第三节及《监理规范》63条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承包方索赔的程序(见考核点二5或(五))(重点)。
(2)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索赔管理任务。
(3)确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对索赔的审查,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4)索赔有关的申请表,审批表的表式类型(参考《监理规范》(附录))。
本考核点与投资控制及进度控制中涉及的索赔问题在考试中常常结合起来,3门课程从不同角度展开对索赔管理方面的内容论述。合同管理课程侧重于索赔管理程序、原则,索赔成立的条件、事件,损失责任判断与分析,风险承担原则等方面,其他2门课程侧重于较具体的索赔额的计算及计算标准和原则。三者相辅相成。
"质量控制"教材《监理规范》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
1、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要求时
(1)提出对技术修改的要求时应向监理方提出"工程变更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代表研究各方同意后签署纪要,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提出工程变更要求时
向监理方提交"工程变更单"
总监与设计、建设、施工单位研究做出变更决定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由施工单位实施
2、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
将"设计变更通知"及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研究做出决定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和设设单位的"变更通知"作为附件,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时
建设单位将变更要求通知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研究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意见及修改的图纸、文件交给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方研究设计单位提交的文件,合同施工及设计单位研究做出决定
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均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签认签认后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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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在施工中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以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监理)同意
1、(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项目监理方应了解情况、收集资料
3、总监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变更的费用、工期做评价
确定变更项目相对的难易程度、确定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确定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就费用和工期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间协调
5、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
6、监理方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1、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书
2、概算书报总监审核确认
3、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认可后,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1、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2、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及收益,由发包与承包双方约定分担或分享
4、变更价款的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无上述二种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是:
(1)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见4)
(2)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单价和价格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直接套用(直接使用)间接套用(通过换算)部分套用(取工程量清单单价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3)协商单价和价格
由表2可见各文件及教材所述不尽相同,在案例考试时,应视问题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有选择地解答。如提出的问题属于变更管理程序方面的,可将《监理规范》或《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与"投资控制"教材中内容结合起来,视问题要求解答的详细程度而有所取舍。例如要较原则地回答则可以《监理规范》的论述为准,因其内容是属普遍性原则,与各种论述均不矛盾。
对于变更费用及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则依所提问题的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最基本的解答是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管理"教材的论述,"投资控制"教材的有关论述是对上述基本解答的细化。
(四)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手段(考核点三4)
1本考核点也是新的考核点,可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三章第三节有关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这5种手段的内容不难理解和记忆,重要的在于要熟悉它们在什么情况下适合使用。
(2)"暂时停工"指令(暂停令)的使用与运作。
(五)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考核点三5)
1、本考核点主要参考"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一、二、三、四节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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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质量不合格的概念及区分("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一节)。
(2)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二节)。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一节)。
(4)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及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以及对于"不做处理"的质量问题的管理("质量控制"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3、要注意区分工程质量问题与工程质量事故,也要区分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与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的不同。
,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重点提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