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问于尤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情形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二种。
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与其他法人或组织合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组织继承,合同仍然有效。
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分立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方式。如果分立方没有告知或分立方的该合同责任归属通过协商对方当事人仍不同意,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连带负责,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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