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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界定
日期:20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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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管昌义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是否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责任?这个问题目前在监理行业议论颇多,也是一个令人讳莫如深的敏感话题。特别是南京2001年10.25事故中监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反映出当前各方对监理的安全责任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
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不是监理单位
包括工程施工安全在内的监理的法律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建筑法》第45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建筑法》第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一0202):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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