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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劳动合同书

08-27 15:15:47  浏览次数:802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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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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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拟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修订。
    (六)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拟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拟订。
    (八)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拟订。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拟订。
    (十一)甲乙双方应提前 30 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十二)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注:实际工作要严禁合同期满后仍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以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十三)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证明后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亦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拟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一)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注:本条(一)主要针对招聘中员工欺诈(包括假学历、双重劳动关系等)的问题做出约定。可考虑在后面损害赔偿条款约定欺诈员工对应的赔偿责任。本条(二)主要针对先签劳动合同后到岗用工的情形,若劳动者不以约到岗,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置的问题做出约定。
    第十条  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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