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方的电器、煤气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 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并酌收工本费,乙方不得擅自增 加电器、瓦斯设备,因此造成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6)凡属经营餐饮、小吃而使用煤气或特殊用电者 (如电磁炉等),其费用除依表自行负担外,不论增加、 减少、迁移等工程悉应报请甲方由指定的承包商负责改 良,费用概由乙方负担。
(7)如因乙方受雇人员及其代理人等的故意、过失 或疏忽行为,造成甲方或大楼其他设柜户的设备蒙受损 失者,乙方应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如有下列事情发生,应即以书面告知 甲方:
(1)公司组织及主要业务变更。 (2)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的地址、电话变更。 (4)派驻专柜的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乙方因下列情况遭受损害,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1)因不可归于甲方的原因发生灾害。 (2)火灾、地震、风灾、水灾、战争或劳工纠纷所 导致的损害。 (3)乙方不遵守本合约或其他相关规定所发生的损 害。 (4)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造成 的机械故障引发的损害。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1)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上述各条款规定者,甲方 可终止合约,解除乙方设柜权利,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 方一切损失。
(2)合约期满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约经甲方通 知而终止合约时,乙方于接到终止合约通知后三天内负 责将商品撤离现场,如故意拖延不履行,视为抛弃其所 存留于专柜的货物,任由甲方处理。
(3)乙方于合约终止日应即清偿各项费用,如仍不 足者,甲方可行使留置权,并依法追诉。
第十三条:本合约期满时,乙方有优先设柜权,乙 方如欲续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
第十四条:本合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 凭。
第十五条:本合约如有纠纷诉讼时,双方同意第一 审管辖法院为 法院。
第十六条:本合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立合约书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