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
第三十八条 筹建处完成合营公司筹建工作,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合营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的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督促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十六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外汇平衡自行解决。
第四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缴纳各项税费及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决定是否分红,红利应按投资方实际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条 以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红。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收入,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合营期限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南京市江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章 保 险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六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南京市江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南京市江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南京市江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营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营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九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 由于一方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故, 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则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有关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由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文 字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不符,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营公司章程,技术转让协议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南京市江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合营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合营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甲方:(名称)
(签字)
乙方:(名称)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