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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08-27 15:13:50  浏览次数:861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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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

    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

    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

    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

    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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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

    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

    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

    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

    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

    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

    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

    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

    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

    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

    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

    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

    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

    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

    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

    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

    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

    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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