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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发展商)

08-27 15:13:40  浏览次数:139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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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左右,位于B1—B3栋架空层。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当月管理费总收入的5%     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当月管理费总收入的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1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当地居委会代管。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向健生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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