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非住宅单元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政府物价部门的定价收取;
三、因乙方原因空置物业的,仍按物业建筑面积每月收取管理费;
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或从其约定;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根据来年预算的管理开支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作出适时调整;
七、每次交纳费用时间:每月5日前。
第五条 公共能源分摊费
一、公共能源分摊费属甲方代收代缴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二、公共能源分摊费的缴费时间及缴费原则均与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一致。
第六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使用本商厦内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
二、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三、有线电视:按有线电视公司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
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按政府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保险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物业建筑
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条 广告牌设置
一、商厦辖区内广告牌的制作由甲方统一规划设置,包括场内各商铺的招牌灯箱,场内户外、户内公共空
间的广告等。
二、商铺户外及户内公共空间的广告收入由甲方统筹安排,用于商铺整体推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
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
之日起每天按1‰交纳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
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
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覆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
无效的,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共七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东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