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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08-27 15:11:59  浏览次数:579次  栏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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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

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

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

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

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

补偿。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

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解决。
第一百三十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

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

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文    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

满或终止后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不适用: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

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

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

响,包括: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

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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